为规范和完善我市人事(劳动)代理人员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,根据川职改〔1991〕8号和攀职改〔2012〕1号文件精神,结合实际,制定本工作规范。
一、服务对象
我市各级人才(劳动)服务机构办理了人事代理或劳动代理的人员,以及其他社会流动人才。
二、初聘条件
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,见习期满,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,不需再进行评审。具体规定如下:
(一)中专毕业,见习期满,可聘任“员”级职务;
(二)大专毕业,见习期满,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,可聘任为“助师”级职务;
(三)大学本科毕业,见习一年期满,可聘任为“助师”级职务;
(四)硕士学位获得者,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,可聘为中级职务;
(五)博士学位获得者,可聘为中级职务。
三、申报材料
《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》一式两份;见习期个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报告;所在单位推荐材料;毕业证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四、申报时间
全年接收申报
五、审批程序
(一)市人才服务中心经办部门负责收集申报材料,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;
(二)市人才服务中心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核小组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。初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批,初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市职改办审批;
(三)审批合格人员按管理权限发文,并办理相应职称证书。